(2017)青02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晓花与白生元共有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晓花,白生元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晓花,女,1994年1月6日生,汉族,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生元,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上诉人白晓花因与被上诉人白生元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0222民初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白晓花于2017年8月22日以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白晓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晓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白晓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霍成伯审 判 员 贾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雪静书 记 员 李庆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