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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继辉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继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255号罪犯李继辉,女,汉族,1989年6月3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六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继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李继辉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继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继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继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