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9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合军与李公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合军,李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王合军,男,195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公杰,男,汉族,1969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合军与被执行人李公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合军以与被执行人李公杰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20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公杰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