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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黎玉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玉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93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XX宁、王伟鹏。被告人黎玉维,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海南省龙华区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黎玉维与王丽娟等人在海口市××区音乐铺子美食城喝酒期间喝了一瓶半百威啤酒。次日0时30分许,黎玉维驾驶×××思威牌小车载着王丽娟等人从第五大道广场停车场出发,当车行驶至××区段时,被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例行检查,发现黎玉维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民警将黎玉维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黎玉维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2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黎玉维的行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玉维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黎玉维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玉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魏   海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明东书记员刘美君速 录 员 赵        远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