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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铜川亿云国际酒店有限公 司行政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铜川亿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金谟路。法定代表人呼晓春,局长。委托代理人:霍保平,铜川市卫生监督处监督员。委托代理人:韦文利,铜川市卫生监督处监督员。被执行人:铜川亿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正阳路华荣商城亿云国际酒店00301。法定代表人王辉,该酒店负责人。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铜川亿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亿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铜川亿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罚款10000元,向法院交纳执行费50元。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铜川亿云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罚金5000元,剩余5000元每季度向申请人支付3000元,直至付完为止。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