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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陕0825执1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高某的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