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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特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120号申请人: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若楠,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2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滨,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安成,代理审判员林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威德焊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 宁审 判 员  鞠安成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关瑞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