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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路丰与陈淼、诸鉴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路丰,陈淼,诸鉴鸣,沈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119号原告:朱路丰,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男,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淼,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诸鉴鸣,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沈钰锋,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路丰与被告陈淼、诸鉴鸣、沈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路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淼、诸鉴鸣、沈钰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路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路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路丰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