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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江帆、袁来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帆,袁来生,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财保7号申请人江帆,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男,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申请人袁来生,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申请人杨琴,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来生、杨琴夫妻共有的位于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的房屋一栋(保全金额为3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赣B×××××5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来生、杨琴共有的位于��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的房屋一栋【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字第××号号,建筑面积为291.8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瑞国用(2004)字第0107019422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64.8㎡】,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申请人江帆所有赣B×××××5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申请人袁来生、杨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