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何姣华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何姣华,王树刚,王树国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特7号申请人: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181166746P法定代表人:邱卫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锡忠,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何姣华(系死者王某之妻),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人:王树刚(系死者王某之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树国(系死者王某之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现在蔡甸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华,女。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上述申请人因王某下班途中病亡,于2017年8月14日经汉川市马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由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补偿人民币165000元(该款包含际华三五零九有限公司前期支付的医药费65000元);二、死者王某家属何姣华、王树国、王树刚自愿接受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给予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65000元(该款包含际华三五零九有限公司前期支付的医药费65000元);三、死者王某家属何姣华、王树国、王树刚须向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医药费发票、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死亡证明即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死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死者家属必须于办理完丧事后提供;四、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定后当事人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首付死者家属何姣华、王树国、王树刚人民币60000元。由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将此款汇入死者家属指定的建设银行账号(户名骆娟娟,卡号62×××90),余款40000元待王某家属办理完丧事后提供以上第三条相关材料后,由际华三五零九有限公司向指定账户支付。死者家属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后均需出具收据;五、本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再无任何纠葛,死者王某家属何姣华、王树国、王树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责任,并自愿放弃任何追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际华三五零九纺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何姣华、王树国、王树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朱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