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胡永春、刘红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春,刘红福,赵继乔,张宁,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永春,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红福,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赵继乔,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新华区。被执行人:张宁,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红艳,女,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冀0984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红褔、张宁、赵继乔、刘红艳银行存款210000元及被执行人赵继乔、张宁名下车辆。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褔、赵继乔、张宁、刘红艳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赵继乔名下冀J×××××、冀J×××××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宁名下冀J×××××、冀J×××××、冀J×××××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