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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委赔监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春原一案申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委赔监37号王春原:你因错误执行申请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原为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因区划调整变更为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赔偿委员会(2016)苏08委赔14号决定,以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娟与程培臻、赵士勤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案涉房屋处置程序结果错误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原清河区人民法院赔偿你经济损失70.37万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元,合计70.3701万元。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娟与程培臻、赵士勤民间借贷纠纷案对案涉房屋处置时,你尚未取得执行依据,对案涉房屋亦没有优先权,且你对上述执行案件提出的执行异议经审查亦被驳回。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在流拍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裁定归王娟所有折抵债务,于法有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