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沈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沈小华,严韩英,浙江久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沈从伟,冯玲,义乌市伟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74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仙,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业功能区二期A-2-4号。法定代表人:沈小华。被告:沈小华,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严韩英,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浙江久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新潘路。法定代表人:沈从伟。被告:沈从伟,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冯玲,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义乌市。被告:义乌市伟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北路201-209北侧。法定代表人:沈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沈小华、严韩英、浙江久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沈从伟、冯玲、义乌市伟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