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舒雅、王文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舒雅,王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46号申请人:张舒雅,女,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王文博,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文博名下的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张舒雅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号院4号楼2单元25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博所有的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张舒雅所有的位于金水区顺河路2号院4号楼2单元25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张舒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