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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殷军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殷军营,潘海燕,包树良,董利娜,冯玉联,潘孝波,刘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被执行人殷军营、潘海燕、包树良、董利娜、冯玉联、潘孝波、刘英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与被执行人殷军营、潘海燕、包树良、董利娜、冯玉联、潘孝波、刘英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殷军营、潘海燕、包树良、董利娜、冯玉联、潘孝波、刘英超应给付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236,446.4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