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亚男与赵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赵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304号原告:吴亚男,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才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彬,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男诉被告赵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8月18日以已就本案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民币25元,由原告吴亚男承担。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