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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理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军、谢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军,谢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031号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1676-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529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明,中联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军,男,1977年7月13日生。被告:谢海英,女,1977年4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军、谢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才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田也异见习书记员  殷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