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理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军、谢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晓军,谢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0031号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1676-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529号。法定代表人:胡维明,中联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军,男,1977年7月13日生。被告:谢海英,女,1977年4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军、谢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中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才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田也异见习书记员 殷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