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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福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谢福元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949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3幢一层07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97265A。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玲,女,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秋丽,女,该公司法务。被告:谢福元,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福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