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红湖庄157-2号。法定代表人:魏文波。被执行人:林杰,男,1987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兴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闽0128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洁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