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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8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哈润生申请执行宋建森、宋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润生,宋建森,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30号之二申请人哈润生,男,回族,生于1966年4月19日,居民,现住陇南市。被执行人宋建森,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2日,居民,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宋坤,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30日,现住两当县。哈润生申请执行宋建森、宋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228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润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宋建森、宋坤连带给付总工程款68万元中已到期的20万元。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宋建森在甘肃两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6万元并依法扣划,余款62万元被执行人宋建森、宋坤与申请人哈润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宋建森、宋坤于2017年10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20万元;2018年7月31日前将剩余32万元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润生申请执行宋建森、宋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旭东审判员  马 高审判员  张 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