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冉芳与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明文、马永芬、马郡、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异21号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对案外人冉芳因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明文、马永芬、马郡、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所作出的(2017)川13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3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第二行中“第三间”补正为“第一、二间”。审判长 王龙中审判员 庞 彪审判员 王洪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