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某与田会江、北京华夏顺通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田会江,北京华夏顺通科技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720号原告:姚某,女,200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田会江,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北京华夏顺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鼓楼西街9号楼1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姚某与被告田会江、被告北京华夏顺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田会江、被告北京华夏顺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