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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晓权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075号罪犯张晓权,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做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晓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晓权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2月11日夜11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对被害人程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死亡。该犯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罪犯张晓权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晓权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