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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与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956号原告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西路3号。统一社会代码:12130900661062006G。法定代表人王汉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莎莎,任丘市中华路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宗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诉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撤回对被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承担。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伟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