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谢秀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谢秀明,李玉弟,王玉秀,蒋峰辉,肖林春,骆宗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7号。负责人:廖永成被执行人:谢秀明,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李玉弟,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王玉秀,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蒋峰辉,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执行人:肖林春,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骆宗玫,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与谢秀明、李玉弟、王玉秀、蒋峰辉、肖林春、骆宗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谢秀明、李玉弟、王玉秀、蒋峰辉、肖林春、骆宗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秀明、李玉弟、王玉秀、蒋峰辉、肖林春、骆宗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