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丽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5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丽明,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2月22日该局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12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10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丽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6年12月30日16时30分许。2、地点:在本市803路公交车上。3、手段:扒窃。4、赃款或赃物:人民币共计906元。5、退赃情况: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在案证据:被告人高丽明的供述及交代材料、接警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陈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辨认笔录、证人孔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赃款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高丽明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高丽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高丽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被告人高丽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高丽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社区矫正意见:无4、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丽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5、执行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交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