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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任祖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任祖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2民初214号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袁伟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吉,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任祖斌,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5日,住福州市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健,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祖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918元,减半收取计30959元,由原告杭州铁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孟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