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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林忠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林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79号罪犯李林忠,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科克库勒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0)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韶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准许李林忠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9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认为,罪犯李林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忠在2015年下半年、2016年、2017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6次,表扬1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林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李林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闫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