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仕和、宋玉辉、王桂蓉寻衅滋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01刑申39号宋仕和、宋玉辉、王桂蓉:你们因犯寻衅滋事罪,对本院(2017)川01刑终24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们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经对本案进行复查,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你们对该案涉“星空花园”建筑工地所占用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经营权。2014年9月10日16时许,你们在该案涉工地内因阻碍施工方正常施工,与施工方发生争吵、互殴并导致他人受伤,且将现场一台挖掘机烧毁。由于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你们的供述,被害人杨景全的陈述、证人余现喜、刘彬、邱少波、XX、田杰、朱朝阳、廖伟、廖顺长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工程机械购销合同、买卖合同、发票、合格证,成都现代医院病情证明书三份,挖掘机维修合同、送货清单,双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双公物鉴(法损)字[2015]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被告人宋仕和、宋玉辉、王桂蓉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你们的的行为,并非是为了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行为,依法不属于正当防卫,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二审据此对你们予以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对你们的该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你们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