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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梅与马兴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马兴贵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733号原告:黄梅,女,198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代理人:郭斌,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兴贵,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黄梅与被告马兴贵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黄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梅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梅负担。审判员  粟兴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