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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罗时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160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时锋与被执行人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陈建义、刘爱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3705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罗时锋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遂昌县成林细木工板厂(公民身份号码:70478719-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二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