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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嘉禾县某某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嘉禾县某某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94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男,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嘉禾县某某联社,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珠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男,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嘉禾县某某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嘉禾县某某联社已庭外和解并自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嘉禾县某某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全解军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李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