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嘉禾县某某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嘉禾县某某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4民初894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男,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嘉禾县某某联社,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珠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生,男,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嘉禾县某某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嘉禾县某某联社已庭外和解并自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嘉禾县某某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全解军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李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