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原有、贺州市御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原有,贺州市御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政府,林依平,陈震宇,凌汉荣,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原有,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委托代理人:李曙光,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平,男,1975年8月2日出生,瑶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贺州市御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法定代表人:黄昔寿,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林依平,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震宇,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凌汉荣,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容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原有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御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镇人民政府、林依平、陈震宇、凌汉荣、张强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