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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开寿与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寿,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开寿,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法定代表人:卢琴,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王开寿与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南充高坪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11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