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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禄丰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段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禄丰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禄丰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45391-2法定代表人者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禄丰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段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525元及办理车牌号码为云M243**车辆过户手续。该案经本院调查核实,查明:被执行人段某某、杨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车牌号码为云M243**车辆暂未找到。现已将段某某、杨某某列为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