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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英诉罗堻名誉权纠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764号起诉人:何英,女,生于1978年8月26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柏,男,生于1975年8月3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2017年8月22日,本院收到何英起诉状。起诉人何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罗堻在办理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民初1370号案件中,对原告及其代理人一家的粗暴行为与法官的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严重不符,侵犯了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的人格权,造成的原告及其代理人的精神痛苦;2、停止侵害,停止(2017)川0723民初1370号案件中,在网络上的播放,消除影响,避免对原告及代理人一家的精神伤害继续扩大;3、由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四川法治报》、《绵阳晚报》、《盐亭桑梓网》等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费1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英起诉的事实及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