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3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廷兴与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廷兴,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114-1号原告秦廷兴,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7号48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50894W。法定代表人刘渝弟,董事长。被告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华园路一巷1号2幢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06619229-5。法定代表人刘渝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廷兴诉被告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鲁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民破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同致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重庆渝世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综上,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宗信代理审判员 罗 敏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