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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一卫、沈惠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一卫,沈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820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036-X。法定代表人:陈培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一卫,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沈惠萍,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一卫、沈惠萍计划生育一案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委托桐乡市人民法院调查沈惠萍的财产,查封了沈惠萍所有的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3438号茗仕园19幢3单元301室住房一套。前往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陈一卫因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本院分别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社会抚养费20000元,余款63049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支付,并要求暂不处置查封的沈惠萍名下的住房及其他财产。两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一卫、沈惠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