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袁座财申请执行曹启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座财,曹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袁座财,男,汉族,1958年4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高桥镇徐清行政村徐清前村。被执行人曹启富,男,汉族,1952年1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高桥镇前街。本院在执行袁座财申请执行曹启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启富与申请执行人袁座财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