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德喜与方文娟、韩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方文娟,韩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122号原告:郑德喜,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文娟,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韩小军,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与被告方文娟、韩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德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由原告郑德喜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