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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德喜与方文娟、韩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喜,方文娟,韩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122号原告:郑德喜,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文娟,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被告:韩小军,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喜与被告方文娟、韩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德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80元,减半收取15640元,由原告郑德喜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