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思翰与庞宏荣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翰,庞宏荣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3305号原告:陈思翰,男,1994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王东英,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庞宏荣,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原告陈思翰诉被告庞宏荣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思翰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思翰负担。审判员 袁亮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