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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子君与张寒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子君,张寒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3699号原告:孔子君,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330108198710170231),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陈洛,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寒晖,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340103198212101532),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孔子君诉被告张寒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孔子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张寒晖归还借款19000元;2、张寒晖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4日,按本金30000元计算,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8月14日按本金20000元计算,此后按本金19000元计算,按照年利率6%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张寒晖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孔子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张寒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张寒晖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孔子君人民币30000元,于2016年2月以前还清。”至今,张寒晖尚欠孔子君借款本金19000元,孔子君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寒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子君借款本金1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873(此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4日,2016年8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被告张寒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