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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10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郑锦宜与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锦宜,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0743号原告:郑锦宜,女,汉族,1995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被告: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圣明。原告郑锦宜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广州品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回货款及定金等46795元、支付违约金280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锦宜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锦宜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