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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东大飞洋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大飞洋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少权,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强军,黄焯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飞洋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何达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主要负责人:陈立新,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余,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原少权。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法定代表人:刘锦超。原审第三人:李强军,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审第三人:黄焯添,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第三人:原少权,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广东大飞洋游艇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审第三人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力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强军、黄焯添、原少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广东大飞洋游艇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二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广东大飞洋游艇销售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本院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大飞洋游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上诉人广东大飞洋游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少民审 判 员  阮碧婵代理审判员  刘运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