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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东,田平,李江苏,李金光,盖光辉,李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49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成东,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田平,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南田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江苏,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金光,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盖光辉,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新村D区。被执行人:李伟伟,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万泉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东、田平、李江苏、李金光、盖光辉、李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3674.37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成东、田平、李江苏、李金光、盖光辉、李伟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