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458号原告:王友,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生,黑龙江省xx市xx村人,系晋AF**鲁AR**挂重型货车实际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刘瑞平,男,山西峨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负责人:刘凤西(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文君,男,该公司员工。地址:代县城西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达成和调解协议自行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友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友负担。审判员 席 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彦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