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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福、李玉华、白景阳诉被告房玉来、袁淑娟、袁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福,李玉华,白景阳,房玉来,袁淑娟,袁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427号原告李长福,住承德市。原告李玉华,住承德市。原告白景阳,住承德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志欣,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玉来。被告袁淑娟。被告袁小兵,住承德县。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了原告李长福、李玉华、白景阳与被告房玉来、袁淑娟、袁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三被告向三原告借款1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当日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后因原告保管不当致使借条丢失,三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重新口头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2月14日,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三原告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