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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夏卓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卓林,夏秋萍,何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404号申请执行人夏卓林,男,1985年6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申请执行人夏秋萍,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何莲飞,女,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004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莲飞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73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5元、执行费310.63元。但被执行人何莲飞逾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莲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肖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