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永义与赵文兵、赵志成、陆小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义,赵文兵,赵志成,陆小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民初3531号原告赵永义,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海岱镇密德村委会营头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7********。被告赵文兵,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火腿广场对面。(缺席)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8********。被告赵志成,男,1981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海岱镇密德村委会营头村交警队斜对面。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1********。被告陆小芬,女,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住宣威市海岱镇密德村委会营头村交警队斜对面。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53********。原告赵永义与被告赵文兵、赵志成、陆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义,被告赵志成、陆小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兵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三被告在债务人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以下正文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9日,债务人赵映春以进购钢材缺钱为由向同村的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用几个月便还,因赵映春于2015年年底因病去世,当时原告去追要借款,赵映春的长子赵文兵及次子赵志成均认可该笔借款。2016年1月5日赵文兵偿还原告10000元,2017年1月25日赵志成偿还原告2000元,仍下欠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陆小芬不予认可。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死者赵映春生前所负债务,应当从死者遗产中偿还,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赵志成辩称,现在没有钱,等有钱的时候会偿还原告。被告陆小芬辩称,赵映春欠原告钱是事实,已经还了12000元,还下欠8000元也是事实,但现在没有钱,等养猪场还钱后,被告就将钱还给原告。被告赵文兵,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对应诉抗辩权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陆小芬系赵映春之妻,被告陆小芬与赵映春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赵文兵和赵志成。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永义与赵映春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实,原告赵永义与赵映春因借贷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赵映春为债务人。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现赵映春已死亡,三被告作为赵映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且自愿承担偿还义务。因此原告赵永义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文兵、赵志成、陆小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永义借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应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