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家政与陈卫国、徐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政,陈卫国,徐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382号之二原告:李家政,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福建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国,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徐秋红,女,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政与被告陈卫国、徐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李家政负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肇昱PAGE 来源: